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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方仲賢案】被控管武等三罪表證成立 方仲賢不作供月底結案陳詞 資料圖片:方仲賢 2019 年 8 月,時任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在深水埗購買鐳射筆時被捕,同日在醫院驗傷時,被指重設手提電話。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、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共 3 罪,案件今(15 日)在區域法院裁定表證成立,方仲賢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。案件押後至 12 月 29 日結案陳詞,期間方仲賢續准保釋,到警署報到的條件獲豁免。 控辯雙方今日一度爭議,應否將方仲賢在案發當天的通話記錄,連同該些聯絡人的背景資料呈堂,遭法官質疑控方是否欲指「被告同殺人犯通訊,所以有意圖犯謀殺?」,又質疑電話重設後消失的通話記錄,有否干擾甚麽司法程序。控方最終不堅持將聯絡人背景一併呈堂。 控方欲呈方仲賢通話記錄 指有聯絡人涉「實質行動」 控方今早申請將方仲賢案發當日曾與 4 人通話的記錄呈堂,並指出該 4 人並非偶爾聯絡被告,而是與被告持續有聯絡,指有記錄顯示他們從 2019 年 5 月 9 日起有對話,部分人與浸大學生會有關,甚至有一些「實質行動」。 法官游德康質疑,控方的意思是否欲指「被告同殺人犯通訊,所以有意圖犯謀殺?」控方回應指,通話記錄不是用以證方仲賢涉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,而是用以指控他妨礙司法公正。 法官續質疑,「咁又如何?對法庭有咩幫助?Reset(重置電話)可以干擾咩 judicial proceedings(司法程序)?」,並追問控方是否要法庭推論,方仲賢在購買鐳射筆時曾與該些人聯絡,故此方仲賢重置電話,以隱藏他們在案中的角色。 控方回應說「個終點係啱」,但重申有關資料,僅用以證明方仲賢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,並指即使方仲賢刪除的資料本身未有妨礙司法公正,但若證明到他有干擾司法程序的意圖,仍屬有罪。 辯方:沒證據指明方仲賢重設電話意圖 辯方反對有關資料呈堂,指控方沒證據證明方仲賢重置電話的意圖,若單憑他重設電話這點,就指控他妨礙司法公正,會造成嚴重偏見。 法官隨後指出,該 4 人曾做過甚麽、有何身份由始至終與本案無關,但相信電話重設前確有相關通話記錄存在,但法官強調,有關記錄能反映甚麽,需由法庭考慮。控方最後指,只要辯方同意該些通話記錄存在便可,毋需將該些聯絡人的背景資料呈堂,辯方同意。 被告方仲賢(23 歲),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6 日,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,管有 10 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。他另被指於同日在深水埗桂林街 135 號地下 7-11 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;及同日在偵緝警員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,將手提電話重新設置。 案件編號:DCCC 1119/2020 原文連結:thestandnews.com/court/方仲賢案被控管武等三罪表證成立-方仲賢不作供月底結案陳詞

方仲賢買雷射筆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9個月 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2019年在深水埗購買雷射筆,因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,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9個月。法官游德康指,司法公正是香港不可動搖基石之一,被告有預謀犯案,兩罪必須判囚處理,以起阻嚇作用。 方仲賢於2019年8月在鴨寮街購買10支雷射筆,被指遭警員截查時逃跑,及後在警方檢取手提電話時將電話重置。他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,但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則罪成。 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聲稱買雷射筆作觀星之用並非事實,有機會在示威時供自己或他人使用,罰款不足以達到阻嚇效果,因此以監禁6周為量刑起點。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,法官援引案例並重申,即使控罪不涉及暴力或恐嚇,但應被視為嚴重事件。 辯方求情稱,被告本身無任何刑事紀錄,因疫情還押8星期,已受到教訓,被告已獲格拉斯哥大學及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取錄,前者給予獎學金資助,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可以緩刑處理。辯方呈上方仲賢的中學校長、母親等多封求情信,指他為人善良正直、有承擔、具遠大理想,將來定能貢獻社會。法官認為被告延遲修讀大學課程不會對前途造成太大影響,考慮到被告良好背景,酌情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。 原文連結:news.rthk.hk/rthk/ch/component/k2/1642860-20220407.htm

方仲賢買雷射筆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9個月 - RTH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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